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利用應告知事項
台灣二版為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告知有關台灣二版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如下,當您填寫此相關資料完成之後,即表示您同意以下內容:
(一)蒐集之目的
台灣二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您的個人資料,為行銷、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購票業務、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商業與技術資訊、教育或訓練行政、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行銷、客戶管理、售後服務、提供服務及業務之必要範圍。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之類別:台灣二版所蒐集您提供之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年齡、性別、服務單位、職稱、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E-MAIL或地址等、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或方式
(一)期間:於台灣二版有限公司存續期間、依法令或契約約定之資料保存期間或台灣二版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台灣二版、台灣二版子公司或分公司、台灣二版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透過協議方式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二版關係企業)、委託台灣二版舉辦活動之公司或機構、台灣二版之共同行銷或合作夥伴、 其他與台灣二版有業務往來或合作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以下簡稱台灣二版關係企業)、委託台灣二版舉辦活動之公司或機構、台灣二版之共同行銷或合作夥伴、 其他與台灣二版有業務往來或合作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四)方式: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個人資料。
(四)您的個人資料,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一)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惟台灣二版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之。
(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向台灣二版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但台灣二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四)台灣二版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您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台灣二版將在合理期間後停止以行銷之名義利用您個人資料。
(五)、若您不願意提供您的個人資料予台灣二版依上述說明內容為蒐集、處理及利用,您將無法參加此項服務。